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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京春:关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培养目标的理解-法学空间社区门户-PoweredByS

发布: 2008-1-30 22:09 | 作者: fx148 | 来源: | 查看: 56次

如何进行培养具在创新精神的应用型法律人才,我正通过与公检法的同志座谈了解法律事务第一线的意见。在此,我仅就本试验区的培养目标谈一下我个人的看法。

关于创新精神,应当作全面的理解。一方面,创新是对教师和学生能力的要求;另一方面,创新是对整个试验区培养模式的要求。创新首先是教育理念的创新。应当信任同学们的学习能力和热情,应当宽容同学们的批判意识和多元思维,应当重在激发同学们的潜能和想象力。创新是教育手段的创新。应当运用多元化的教学手段,全面引入法律诊所、模拟审判、案件跟踪、公益诉讼、案件论证、读书会、开放课堂等,实现教学真正成为知识传播和思想碰撞的途径,而不是手段异化为目。

创新是学生培养目标的创新。我们的产品--学生,不能仅仅是法条的工匠,而应当是具有健全的法律人格、完善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应用型人才。他们应当是正义的信徒,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。能够在未来走向法律职业的时候,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单位和社会的认可和尊重。

关于实践操作能力。首先,我们要清楚,实践操作能力不可能通过一两个教师辅助下的案件运作就可以获得。实践操作能力是对法律事务的认知力、掌控力,是在实践中将先进的理论与社会现实相结合的能力。因此,我们希望学生应具备的实践操作能力,不要有超出大学环境所能提供的可能性的范畴。在大学期间,我们应当强调学生对实际案件思维能力的培养,对于需要通过长期的实践才能领悟的妙趣,更多地要留待日后的长期实践。

关于社会适应能力。首先是对职业要求的适应力,司法考试是一定要过的。其次,这里的适应能力不是对社会司法机关中存在的恶习的适应力。再次,对于大学毕业生来说,评价大家的适应力的标准更具体地体现在工作后的第一年见习期内,是不是能够快速地进入角色,这也正是我们在试验区内着重要做好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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